本報記者 吳曉璐
近日,宜通世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宜通世紀”)發(fā)布公告稱,公司收到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(以下簡稱“廣州中院”)出具的《刑事判決書》。一場歷時多年的并購重組財務造假案再迎來司法清算。
根據(jù)判決書,被告人許某群在同案人簽訂、履行資產(chǎn)并購協(xié)議過程中,提供資金并幫助同案人財務造假,致被害單位(即宜通世紀)支付明顯不合理的高價購買被并購標的,造成被害單位重大經(jīng)濟損失,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,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,并處罰金50萬元。同時,追繳許某群的違法所得4000萬元,發(fā)還宜通世紀;追繳不足,責令被告人許某群退賠。
該案折射出我國打擊財務造假“追首惡”與“打幫兇”并重的司法導向,標志著立體化追責加速走向執(zhí)法現(xiàn)實。在市場人士看來,此次判決一方面有助于震懾潛在的財務造假者,凈化市場環(huán)境,另一方面切實保護了上市公司和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。
并購重組配合造假方
被刑事追責
2016年,宜通世紀啟動重大資產(chǎn)重組,以發(fā)行2178.99萬股及支付現(xiàn)金4.4億元的方式向深圳市倍泰健康測量分析技術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倍泰健康”)原實際控制人方某林等16名交易對手方收購倍泰健康100%的股份,交易總對價為10億元。彼時,方某林等人承諾,倍泰健康2016年至2019年累計凈利潤不低于3.11億元。
2017年,在方某林等人的組織下,倍泰健康虛構訂單財務造假,并導致宜通世紀2017年年報財務造假。此后,宜通世紀及相關責任人被證監(jiān)會行政處罰。
2018年,方某林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立案偵查。2020年底,廣州中院一審判決方某林無期徒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(chǎn),并追繳方某林犯罪所得發(fā)還被害單位宜通世紀;追繳不足以清償被害單位損失的,責令方某林退賠,追繳、退賠總額以7.7億元為限。方某林上訴后,二審判決維持原判。
許某群東窗事發(fā)于2018年6月份,宜通世紀披露的一份子公司涉及仲裁事項的公告,揭開了許某群與倍泰健康簽署的一份《借款合同》。在重大資產(chǎn)重組前,倍泰健康向許某群借款7000萬元,方某林等人提供擔保。借款到期后,倍泰健康未按期清償本金及部分利息。因此,許某群請求依法裁決倍泰健康向其清償借款本金7000萬元以及相應利息2447.3萬元。但不久后,許某群撤回仲裁申請。
從本次廣州中院的判決書揭開了許某群在并購重組中的“角色”。許某群在同案人簽訂、履行資產(chǎn)并購協(xié)議過程中,積極提供資金給倍泰健康填補非經(jīng)營性占用的缺口,并幫助同案人財務造假,致被害單位支付明顯不合理的高價購買被并購標的,造成被害單位重大經(jīng)濟損失,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。在共同犯罪中,被告人許某群起輔助作用,是從犯,依法應當減輕處罰。鑒于許某群在審理期間脫逃,且歸案后拒不認罪,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。
“一審法院對許某群的認定是‘積極提供資金給倍泰公司填補非經(jīng)營性占用的缺口,并幫助同案人財務造假’。目前尚不了解提供資金、幫助造假的具體情形。但是,判處許某群5年有期徒刑,是較為嚴厲的。”德恒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陳波對《證券日報》記者表示。
今年以來,證監(jiān)會也強調對配合造假方處罰。在南京越博動力系統(tǒng)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造假案件中,證監(jiān)會首次對配合造假方同步追責。證監(jiān)會強調,堅持“追首惡”與“打幫兇”并舉,進一步強化對造假責任人及配合造假方的追責,通過強化行政、民事、刑事立體化追責體系,全面懲處財務造假的策劃者、組織者、實施者、配合者,堅決破除造假利益鏈、“生態(tài)圈”。
“立體化”追責格局
加速形成
并購重組本是上市公司做優(yōu)做強的重要方式,但在高估值、高對價的誘惑下,交易對手方有強烈的動機進行財務造假,虛增業(yè)績和資產(chǎn)價值,從而騙取更高的交易對價,上市公司在并購重組中被騙也時有發(fā)生。
近日,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*ST天山”)跨界并購大象廣告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大象廣告”)案件迎來尾聲。今年9月份,*ST天山發(fā)布公告稱,上述重大資產(chǎn)重組中,交易對手方取得的*ST天山股份已被劃轉至公司回購專用證券賬戶。本案中,大象廣告及其法定代表人陳某宏、陳某科,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、履行合同過程中,虛構事實、隱瞞真相,騙取被害單位財物,數(shù)額特別巨大,其行為均已構成合同詐騙罪。最終,陳某宏被判無期徒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(chǎn)。
目前,對于并購重組財務造假相關方的“行民刑”立體追責已經(jīng)形成。陳波表示,在行政責任方面,監(jiān)管部門一般會同時處罰上市公司、交易對手方及相關責任人員。對于交易對手方的處罰,往往比上市公司要重。在民事責任方面,此前實踐中,賠償主體主要是上市公司。但近期,判處交易對手甚至協(xié)助財務造假的供應商、客戶承擔連帶責任的案件也有出現(xiàn)。在刑事責任方面,對主犯追究刑事責任較多,但是判處供應商、客戶、資金提供方的案件較為罕見。
明確“故意”等標準
瓦解造假生態(tài)
自去年7月份,國務院辦公廳轉發(fā)中國證監(jiān)會等部門《關于進一步做好資本市場財務造假綜合懲防工作的意見》以來,資本市場財務造假打擊力度明顯提升。今年以來,財務造假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明顯增多。
如9月23日,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《刑事判決書》,該公司犯欺詐發(fā)行證券罪,判處罰金人民幣1000萬元。9月底,金通靈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犯欺詐發(fā)行證券罪,被判處罰金800萬元,另外4名相關責任人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至六年不等,并處罰金。
“強化財務造假的刑事責任,在于提高造假違法成本,使得市場主體不敢造假、不想造假,讓守法收益大于違法成本。”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律學院教授鄭彧對《證券日報》記者表示。
目前,資本市場對造假者及配合造假者進行全方位、立體化追責,構建了多層次、無死角的追責體系,給所有市場參與者劃定明確的行為邊界,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,凈化市場生態(tài)。
談及如何進一步完善資本市場財務造假懲防機制,鄭彧認為,財務造假的懲防機制是要在不同維度實現(xiàn)立體化追責。比如,在資本市場以外,對會計、信用、稅務、反洗錢等方面形成聯(lián)機聯(lián)網(wǎng)和聯(lián)查;在資本市場范圍內,除了加強監(jiān)管以外,可以進一步明確協(xié)助造假者的“明知”“故意”等標準,確立造假者共同擔責的具體要件和適用,瓦解造假生態(tài)鏈的支持系統(tǒng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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