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征求意見一個多月后,滬深交易所昨晚正式發(fā)布《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》(簡稱“《回購細則》”)。為落實《回購細則》的相關制度安排,兩所還同步發(fā)布了修訂后的股份回購相關公告格式指引。值得注意的是,在征求意見的基礎上,《回購細則》進一步壓縮了“忽悠式回購”的空間。細則針對通過二級市場出售已回購股份,將減持前持有期由6個月延長至12個月,并新增了任意90日減持不得超過1%等條件。在新老規(guī)則銜接方面,兩大交易所要求,存量回購里還沒有明確回購用途的,要在3個月里明確具體回購用途。
回購股份賣出限制多
護盤式回購、庫存股制度、回購程序簡化,被認為是此次回購制度三大新突破,兩大交易所的細則對以上諸多創(chuàng)新都進行了完善,在簡化回購程序、明確庫存股制度等方面做了安排。
值得關注的是,征求意見稿一發(fā)布,已回購股份可以出售的制度安排引發(fā)了市場和投資者高度關注,各方看法不一。根據(jù)征求意見稿,為了防止“忽悠式回購”,對公司通過二級市場出售已回購股份有較為嚴格的限制。細則進一步明確僅允許“護盤式回購”通過集中競價方式出售已回購股份,其他情形的回購應當按照披露的用途進行轉(zhuǎn)讓或者注銷。即使是“護盤式回購”出售股份,也需要遵守具體五項要求,包括需滿足一定持有期、敏感信息窗口期不得減持、每日減持數(shù)量限制、減持價格申報限制、提前15個交易日減持預披露等。
《回購細則》在征求意見稿已有限制的基礎上,滬深交易所新增或者修改了多項減持約束措施,從多個維度作出更嚴格的約束。
一是要求做到“有言在先”,即“護盤式回購”擬用于未來集中競價出售的,公司必須在披露回購方案時就予以明確,否則此后不得再變更用于出售;二是將已回購股份減持前的持有期由6個月延長至12個月;三是參照減持新規(guī)控制減持節(jié)奏,要求在任意連續(xù)90日內(nèi)減持數(shù)量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%,以減少對二級市場的沖擊。上交所還要求公司將減持所得的資金用于公司主營業(yè)務。
另外,針對上市公司有可能利用“護盤式回購”減持操縱股價、調(diào)節(jié)利潤,深交所表示,根據(jù)會計準則,公司回購的股份在注銷或轉(zhuǎn)讓前,作為庫存股管理,按照回購股份的全部支出計入庫存股成本。公司轉(zhuǎn)讓庫存股時,實際收到的金額高于庫存股成本的,其差額計入資本公積;實際收到的金額低于庫存股成本的,其差額應依次沖減資本公積、盈余公積、未分配利潤。因此,上市公司回購、持有和出售自身股份,均不會對當期利潤產(chǎn)生影響,公司無法通過回購和出售自身股份調(diào)節(jié)利潤。
嚴防回購“夾帶私貨”
對于邊減持邊回購的“矛盾式回購”和“忽悠式回購”,在征求意見的基礎上,正式發(fā)布的細則也進一步加強監(jiān)管,明確信息披露等要求。
對于回購中的“減持”,在征求意見稿的基礎上,上交所從信息披露角度又強化了特定股東減持要求。一是護盤式回購的,將對上述特定主體限制減持的時點前移至公司首次披露回購事項時;二是進一步強化包括持股5%以上的大股東在回購期間的減持披露義務,要求公司在首次披露回購股份事項時,一并披露向董監(jiān)高、控股股東、實控人、提議人、持股5%以上股東問詢是否存在減持計劃的具體情況,并根據(jù)回復充分提示減持風險。
深交所則回應建議,明確回購方案提議人的范圍。有意見認為,回購方案提議人的界定不清晰,可能導致個別股東炒作上市公司股價、增加上市公司規(guī)范運作成本。《回購細則》充分吸收市場意見,將提議人明確為“根據(jù)相關法律法規(guī)及公司章程等享有提案權的提議人”,防范“忽悠式提議”誤導投資者。
此外,上交所對已回購股份用途的變更設置了“負面清單”。征求意見稿已要求公司在回購方案中明確披露擬回購股份的數(shù)量或金額,并明確上下限、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?!痘刭徏殑t》在此基礎上,增加了變更回購股份用途的“負面清單”。具體包括:一是回購股份擬用于注銷的,不得變更為其他用途;二是回購股份擬用于未來出售的,應當在一開始即予以明確并披露,否則不得出售。
明確新老規(guī)則如何銜接
《回購細則》立即施行,新老規(guī)則如何銜接?滬深交易所在規(guī)則發(fā)布通知中作出了相應的規(guī)定,兩所基本一致。
上交所表示,對于《回購細則》施行前披露的回購方案未實施完畢的,在新規(guī)施行后繼續(xù)實施時,應適用新規(guī)關于回購實施的一般規(guī)定、實施程序和信息披露等要求。同時,上交所給予上市公司3個月時間明確存量回購股份方案的具體回購用途。
深交所則表示,《回購細則》施行前,上市公司披露的回購股份方案未實施完畢的,后續(xù)實施應適用《回購細則》一般規(guī)定、實施程序和信息披露等要求。披露方案中包含“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”情形的,上市公司應當核實是否符合該情形的前提條件和相關程序要求,并明確后續(xù)安排。披露方案中包括多種用途但未明確各種用途對應的具體情況的,上市公司應在《回購細則》發(fā)布之日起3個月內(nèi),明確各種用途擬回購股份的數(shù)量或者資金總額,履行相關審議程序后及時補充披露。
滬深交易所發(fā)布上市公司回購實施細則2019-01-12 06:24
深交所六方面修訂回購細則 對減持已回購股份作出嚴格規(guī)定2019-01-11 23:4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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